11条负面清单,整治违规评奖评选

发布时间:2021.06.28阅读:

近日,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通知,将进一步加强文化和旅游领域评选评奖活动规范管理工作。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》《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》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以下评选评奖工作的负面清单:

 

01

未经批准,不得开展包含“国家”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全国”“亚洲”“全球”“世界”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,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。

 

02

未经批准,不得围绕重要会议、重大活动、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。

 

03

未经批准,不得借举办峰会、论坛、盛典、节日等活动进行设奖颁奖表彰。

 

04

不得借党政机关、军队、人民团体名义,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。

 

05

不得以排行榜、功勋谱、名人录等名义开展营利性、商业性评选评奖表彰活动,或在活动中收取及变相收取费用。

 

06

不得以注册商标为名违规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。

 

07

未经批准,不得联合国(境)外组织举办评选评奖表彰活动。

 

08

未经批准,不得借评选评奖表彰之机向有关机构及个人颁授勋章、荣誉称号、奖章、纪念章等。

 

09

不得非法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、奖章和纪念章。

 

10

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及设计制作颁授勋章、奖章和纪念章。

 

11

不得对违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。

 

 

     通知要求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,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各司局、各直属单位,要严格对照评选评奖活动负面清单,对本辖区、本领域相关评选评奖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。对违规开展的评选评奖活动,各地要及时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,文化和旅游部各司局、各直属单位及时通报部人事司。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采取责令停止活动、消除不良影响、约谈整顿、公开曝光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。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,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 

 

 
 
 
 
 

 

欢迎社会进行监督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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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/排版:刘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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